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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6-22 15:28:00 | By: 盼铁成钢 ]
 
[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一直认为是前进道路上和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必须“扎扎实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在第一次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是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和将“贡献”作为第参与分配、获得收益的依据。

如 果说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十六大把“劳动、资本、技术和 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则无疑是对十五大的配理论上飞跃的继承和进一步深化,为“劳动”的解放树起了新的里程碑。


1. 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构建了基础,十六大在这个基础上为 “劳动”的解放树起了新的里程碑。我们本应该早一点获得这样的认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这个“飞跃”和“里程碑”有些太不起眼了,至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 视,甚至仍被有意无意误解、曲解。

2.十六大确立的原则,是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解放思想的原则,是符合广大劳动者盼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辛 勤的劳动能够致富的心愿的原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相适应的原则,是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分配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3.这是社会分配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由资本(生产资料)独占全部收益分配史的否定。劳动,将告别不参与收益分配的历史,劳动,将逐步从经济上获得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将作为主体登上收益分配的历史舞台。

4.实施这个原则,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真正成为“富民”劳动,成为逐步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劳动。

5. 实施这个原则,将使广大劳动从更多、更具体、更直接、更具实惠的切身感受和体会中,体验和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与非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不同,有利于实现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的大政方针,有利于落实“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不断 拉大、消除两极分化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6.虽然在十六大确立的原则中没有出现“收益”这两个字(多少有些遗憾),但与十五大所说的“收 益分配”应该是一脉相承的,原则所说的分配的对象、客体依然是“收益”。正如不能把劳动者获得了工资性收入解释为劳动者享受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一样,决不 应该因为十六大确立的分配原则中没有“收益”这两个二字,就将这一重大原则有意无意地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曲解为非收益分配或者劳动不参与收益分 配的原则。

7.个人认为,从劳动的解放、从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角度,重新加深对十五大提出的“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十六大关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的原则的理解和认识,很容易发现其理论上的飞跃和新的里程碑的意义。

8.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避免发展过程中两极分化的老路,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消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

党 的十七大应该进一步重视这项理论成果,旗帜鲜明地坚持“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按照十六大确立的原则,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创新。只有这 样,才能使重大的理论成果不会被“束之高阁”,不会被逐渐淡化,不至于被曲解了的“非收益分配论”或“劳动不参与收益分配论”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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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于2007.8.曾在强国、新华、光明等多个论坛贴出,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关注,有关讨论情况也将收入本专题思考。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8-29 12:32: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对“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突破”回复的回复录(1)

谢谢***先生的赐教!

我们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资本还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承认私有资本的私有权、收益权,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符合辨证唯物主义的要求,也的确如您所说,是“向历史唯物主义靠拢”。

自阶级社会以来,从来都是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我理解,这就是剥削。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消灭剥削。我们现在还不能彻底消灭剥削,但既然已经是社会主义了,就不应该无所作为。我们可以从改变资本独占全部收益起步,从让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分享部分收益起步,长期坚持下去,走渐进式的道路,就可以实现逐步消灭剥削。

我认为您说得对,“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这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一样存在。”已有的劳动只获得“必要劳动”—— 工资(薪金),和未来的“按劳分配”,都是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认为,不好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与“国民收入”、“GDP”等概念等同起来或混淆在一起。“收益”,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总收入—总支出(成本支出+社会必要扣除)= 收益。我的这种理解可能与您所说的“净收入(利润)”很接近。

我认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是与“资本参与收益分配”并存的,是由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只是对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变革。无论企业的所有权(或者说产权)属于谁,无论它是公有还是私有,都可以实行收益分配“共享制”,实行收益分配“共享制”,并不必然意味着职工对企业拥有所有权。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8-29 12:35: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2)


一位光明网友在回复中提到:“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分配方式从来就不是事物的本质。”

我在给这位网友的回复众说:…… 我赞同您的“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分配方式从来就不是事物的本质”的观点。我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就是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社会主义能够而且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通过多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变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我之所以赞同这位网友”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分配方式从来就不是事物的本质。“的观点,是因为我认为,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资本)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资本)私有制的生产方式的反映。因此,社会主义应该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创建反映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方式。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0-12 16:15: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Z的回复录(3)

谢谢****网友的参与、回复!

赞同您的“不能模糊社会制度最根本的 问题”的观点!

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小平的“本质论”讲的就是最根本的问题,讲到了关键处、点子上,是典型的”中国化“、“中国话",是通俗易懂的”百姓化“、”大众话“。

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老爷子的话,既通俗,又直截了当,是所有老百姓都能读懂的大众话,是普及社会主义常识,最便于大家理解,再通俗不过的群众语言。社会主义事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的事业,社会主义理论应该是广大劳动者都能理解的理论,老爷子的语言风格应该让那些故作高深的理论家们汗颜。是那些故作高深的理论家们在兜售名目繁多的“社会主义”,是他们绕来绕去把大家搞糊涂了,是他们在欺骗大家把大家往沟里带。

如果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手段,是基础,那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要逐步实现”的目标、目的。

如果认为小平同志的说法没错,如果不是误解或者有意曲解老爷子的论断,那么,社会主义所面对和要回答的就是两大基本课题:

1,如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的课题。

2,怎样逐步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分配的课题。

关于第一个课题,应该说,我们已经找到了答案。

将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综合国力已经明显增强。这说明我们已经找到了正确的答案——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经济手段)相结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还必须不断完善)。

关于第二个课题,应该说,还是处于探索之中。

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被拉大并呈不断扩大化的趋势说明,社会主义既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也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可能。因此,“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拿空话而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小平语)。是必须回答和解决的课题。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从理论上对第二个课题作出了正确的回答,是对自阶级社会以来,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而解决这个课题,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逐步解决。

问题是有人在有意无意地维护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有意无意地误解、曲解“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0-12 16:17: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4)


作者:****


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那现在呢?如果按照小平说的社会主义标准,我们现在是在恢复剥削制度,加大两极分化,最终不能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于是,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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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谢谢****先生回来参与讨论!

我不认为“我们现在是在恢复剥削制度,加大两极分化”,我也不认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有什么改变。

现实中存在的剥削应该是旧制度的残留,现实中贫富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的根源正是残留的旧制度。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条件下,在生产力获得较快的发展的情况下,残留的旧制度——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制度,就是实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的重要障碍。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不能克服这个障碍,就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小平语)。因此,“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拿空话而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小平语)。

变革残留的旧制度——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制度,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新制度,就是要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逐步成为“富民”劳动,就是要使劳动逐步从经济上获得解放、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人们的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

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对自阶级社会以来,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制度创新,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把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运用到实践中去。

个人的看法,仅供您参考。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0-13 21:20:00 | By: pantcg(游客) ]
 
pantcg(游客)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5)

您的“关于收益分配的涵义”(25楼)的回复,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关键在什么是“收益”。我觉得,这就使讨论又深入了一步——分配的对象或者说分配的客体的含义,即收益指的是什么这样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我很愿意在这里就您提出的这个关键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了“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要将这一思想、原则贯彻落实到分配实践中去,就必须弄清“收益”——被分配的对象的含义。

十五大、十六大文件并没有就“收益”的含义做出阐述和说明,在我个人所看到的文件和学习贯彻十五大、十六大精神的辅导资料中,也没有读到过对“收益”的解释。由于没有必要的阐述、说明和相应的解释,理解上的分歧也就在所难免。

正如您所说的,可以有两种理解,两种理解:第一,收益是指国民收入,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第二,收益是指利润,或称剩余价值,劳动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分配。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收益] 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这种解释应该与您的第一种理解——国民收入比较接近。

正如您所说的,“如果收益分配指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从来如此。”说得好,如果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讲的就是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不正是“从来如此”吗?如此重大的会议提出、确立这样的思想、原则,难道是为了坚持和维护这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从来如此”的旧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制度?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主义分配与非社会主义分配的区别又在那里呢?

我个人认为,十五大、十六大虽然没有就“收益”的含义做出具体的阐述和说明,但在如此重大的会议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决不是为了坚持和维护这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从来如此”的旧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分配思想、原则的突破和创新,是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与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资本“独享”收益——“共享”与“独享”,将成为社会主义分配与非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

我也曾在网上就“收益”一词在经济学中的含义发帖请教过,网友的回复告诉我,在经济学里并没有“收益”这个概念。还有网友提出,从统计和会计上来说,收益 是可以通过核算来具体衡量的;就经济活动而言,通过核算——从总收入中扣除总支出,就可以得出收益量,通过相关计算,就可以相应地得出“收益率”等有关数据;据此提出了将“收益”理解为“多出来的收入”的见解。网友们说的虽然可能并不“权威”,但我认为还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我认为,目前,还不好将经济学某个现成的概念来套在“收益”的头上,不宜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简单地理等同于“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等概念,也不能简单地按《现代汉语词典》对收益的传统解释去理解“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总之,对“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的理解,还是值得讨论,还有待“权威”的解释。所以我在主帖中提出了“党的十七大应该进一步重视(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这项理论成果”的期盼,包括对“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进一步的阐述。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经济学的“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这些概念,与中国话的“收获”的含义基本相同。我比较支持网友提出的将 “收益”理解为“多出来的收入”的见解,这样,[收益] 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就可以这么来解释了:[收益] 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经济活动收入的增益。

我个人对“收益”的理解,应该说与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收益是指利润,或称剩余价值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基本赞同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

因为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就是要从思想、原则上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作出否定,和对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肯定,就是要以这样的否定和肯定来指导和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的制度创新,就是要创建与非社会主义分配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您认为,“劳动→工资(新价值中的必要劳动部分);资本→利润(新价值中的剩余劳动部分)”的分配方式是“规律”。并且“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我个人对您的这种观点不敢完全苟同。

我个人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认为“ 马克思的思想,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正确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者,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方式的结论就是荒谬的。

您说,“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其它没有任何区别”。

我认为,即使真如您所说的“其它没有任何区别”,就等于永远不能、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吗?社会主义就不能、也不应该通过变革来逐步完善吗?

我非常赞同您的“技术也是资本,技术指的是软资本”,认为技术应该参与收益(您说的是利润)分配的观点。那么您对十六大确立的原则中所说的“管理”又持什么观点呢?如果从“工作”的角度来看“管理”,是不是属于“劳动”呢?如果是劳动,是不是也不应该参与收益分配呢?如果应该管理参与收益分配,是不是违背了 “铁的规律”呢?

您既然认为“职工入股形式”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职工更会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企业的发展”,也做了“如果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可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的假设(说明您认为如果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对提高职工积极性有作用)。那么,我们不妨再做如下假设:

如果既实行“职工入股的形式”,让职工的投资作为“资本参与参与收益分配”,结果:职工获得“资本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实行“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结果:职工获得“劳动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职工既能获得“资本分红”,又能获得“劳动分红”,结果:1,职工获得更多的收入,再投资能力也相应增强。2,企业获得“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如果将职工的“资本分红”和“劳动分红”(相应增强的再投资能力)引导、转化为实际投资,结果:(职工个人)再投资量增加,(企业、社会)总资本增长,再投资能力增强。

我认为,“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并不会象有的人说的那么可怕,视“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当作“大逆不道”来对待,实际上是在有益无意地为“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维护资本的既得利益进行辩护。

与您讨论中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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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1-7 13:43: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6)

先生的“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不是从改变分配方式入手”的说法很有些道理。如果换成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单靠从改变分配方式入手,我将完全赞同。

不过,我个人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本确立之后,国家就不应该固守残留的旧制度,应该通过变革残留的旧制度,创建新制度,使社会主义制度日趋完善,例如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旧制度,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新制度。

这就是说,我赞成“分配方式是生产方式的反映”的观点,我同时认为,如果某种分配方式不能正确地反映生产方式——当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时,就应该变革分配方式,使之与生产方式想适应,而不是相反。不知先生以为如何。

欢迎先生继续关注、赐教!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1-7 13:51: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7)

我在一封回复中提出:

因为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就是要从思想、原则上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作出否定,和对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肯定,就是要以这样的否定和肯定来指导和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的制度创新,就是要创建与非社会主义分配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

针对我的上述观点,有网友在回复提出了“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回帖说:

——先生认为“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我认为不“共享”,也是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在于是否“共享”。甚至可以说: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是排斥:劳动参与利润分配观点的。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


以下是我就“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写给这位网友的回复:


——先生认为“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我认为不“共享”,也是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在于是否“共享”。甚至可以说: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

先生很简明地指出了我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分歧——“共享”与不“共享”(独享)哪个更具社会主义性质。

我认为,与“独享”相比,“共享”,更具社会主义性质。因为:“独享”(不“共享”)由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独享”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该是与阶级社会生产关系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必然变革旧的分配关系,产生反映新的生产关系的新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我认为,这种新的分配关系就是由劳动“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一切劳动成果——按劳分配劳动成果;“共享”是由旧的“独享”向新的“独享”——“劳动独享” 发展、过度的基本形式。与旧的“独享”相比,“共享”更具社会主义性质。

先生您则认为,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再生产过程中私有化成分不断增加不符合社会主义要发展、壮大公有制的本质。

我尊重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供先生参考:

“共享”的确会使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并且将呈不断“增大”的趋势,这种“增大”及其发展趋势的确与社会主义本质有矛盾。

但我认为,矛盾的根源并不是由“共享”才带来(造成)的,因为这是“独享”条件下本已存在的矛盾。如果说社会主义能够解决“独享”条件下本已存在的矛盾,也就一定能够解决“共享”后所出现的问题。

另外,从“独享”已经形成和正在发展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的情况来看,在“独享”条件下,这样的私有化成分——财富将不断向少数有“独享” 特权的者集中,贫富差距将不断被拉大乃至两极分化;而“共享”则将使这样的私有化成分中的集中度相对降低,即“共享”将使一部分财富属于劳动,使更多的人分享到相对多的财富;“共享”能够使劳动者即更多的人获得劳动收益,即使这样的“私有化成分”在总量上比“独享”条件下“增大”得快些,无论是从财富占有还是从资本获得收益来看,分享者只能是越来越多;“共享”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差距拉大的趋势,而且有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

在这方面,我和先生的看法也有分歧。

我认为,不能把“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当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因为,资本主义实行的本来就是劳动不参与收益(您说的是利润)分配,如果社会主义将它当作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来实行、来坚持、来维护,岂不是实行、坚持、维护与资本主义相同的分配吗?那又何谈区别乃至“根本区别”呢?

还有,如果“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是“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的话,那么,从来就实行“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杜绝”,私有制就应该寿终正寝了,至少也该公有制为主体了。

与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不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应该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是否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是排斥:劳动参与利润分配观点的。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


我认为,按劳分配实现之日,也将是生产资料彻底退出分配之时。也就是说,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分配。如果您说的“排斥”是就“不同阶段”阶段而言,我基本同意您的说法。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实际上是部分收益的按劳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与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我看)关键在于判断者自身的理解和认识。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1-11 13:47: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8)

有位光明网友的回复说: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

我的回复: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个人看法:



脱胎于阶级社会社会主义必然会留有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将在其自身成长发展中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亡。

先生用的是“继承”,而我更习惯说“保留”。

1,“保留”了什么?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可以说是基本上保留了旧的分配形式。在初次分配方面,基本上保了劳动——工资,资本——收益的形式,区别在于公有制资本获得收益不在为私有财富;在再分配方面,基本上保留了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福利、保障、救助的形式,区别在于国家、集体可以将公有制资本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分配。

2,应当“保留”什么?

“保留”本身就是一种选择。选择的原则应当是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劳动是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资源。工资(薪金)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应当由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的价格应当是市场价格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应当在完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去决定涨工资或者不涨工资,去取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保留”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基本分配形式。

阶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按劳分配。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个人认为:

就初次分配而言,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形式;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形式;应该成为构成“自己的分配方式”的基本形式。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不错。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处于资本主义大环境中。

但我们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没有了特色,也就无所谓社会主义了。

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和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构成的基本分配形式,应该成为有自己的特色的初次分配方式。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竞争既是经济上的竞争,更有社会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既是经济上竞争的结果,更是社会制度竞争的结局。竞争不等于就是仰人鼻息,不要自己的特色。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个人以为: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价值分配论,又是价值创造(生产)论,而且这种分配论的来源就是这种创造论。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的确是一种价值创造论,是效用论、生产费用论的简明表述形式。这种(三)要素创造论受到了劳动创造论的创立者马克思的批判。

同时,“劳动→ 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也是一种分配论。它认为,既然劳动、资本、土地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在分配上,就都应该有相与的收获,工资、利润、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应该分得的收获。这也算是各得其所了,根本不存在对劳动的无偿占有,也就不存在什么“剥削”了。

如果说,作为价值创造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将资本、土地当作创造价值的源泉是“庸俗”的,那么,作为分配论,他掩盖、否认剥削,也同样是“庸俗”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在我看来,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一直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学说,从它的出现起,至少已经流行了一百多年了。您说是您的“拙见”,您的“拙见”只不过是与之相同或者说略有区别而已。我的不同看法也只是与流行的观点不同,而并不在于与您个人的观点相左。
 
 
 
Re:[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 2008-11-17 17:45:00 | By: pantcg ]
 
pantcg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9)

一位光明网友回复以“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为标题,对我在”——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的帖子中的一些个人看法、观点谈了他自己的看法,他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我给他的回复如下:

回38楼:

题目: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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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应该变革的,变革的方向是适应生产条件的性质,进而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要求。

赞同先生的观点!或者说,我的观点本来就与先生的这一观点是一致的。所以我才说:“我认为,即使真如您所说的“其它没有任何区别”,就等于永远不能、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吗?社会主义就不能、也不应该通过变革来逐步完善吗?”

我们是在“应该变”的“共识”下来讨论“如何变”——“变革的方向”的。

我看法是:总的方向——“按劳分配”。从我们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来看,并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最切合实际的只能是多种方式并存。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和只能是多种方式并存并不等于无所作为,更不等于“不能变”。因此,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一个重大突破,变收益分配由资本“独享”为让劳动参与的“共享”既符合“按劳分配”的总方向,又符合初级阶段只能是多种方式并存的实际。归结起来,就是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是初级阶段),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方式也应该变,可以变,应该变为劳资“共享”。

先生可能对总方向——“按劳分配”不会有异议,也可能对不反对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应该有所作为,只是在讨论中对变收益分配由资本“独享”为让劳动参与的“共享”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包括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共享”不符合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规律等等,这些看法归结起来就是,先生认为,(起码是现阶段),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方式不应该变,不能变或者说不宜变。

——彻底公有制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经济的积累速度,独资经营、外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经济各以不同的比例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分配方式也就具有多样化,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占有的反映。

这与劳资“共享”收益并不矛盾,因为“共享”只是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有所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做到不妨碍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同时存在,共同发展局面,又不会导致“彻底的公有制”——单一的公有制,也没有改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格局——资本仍然享有收益权。

——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性质:第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劳动力的私有制。按劳分配也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逐渐成熟以后,不仅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通过自由人联合,将各自的劳动力联合为共同的社会的劳动力,那时,按劳分配将向按需分配过渡。按需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和劳动力完全公有制的反映,也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先生这里说的都是未来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这样的设想和推测应该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的科学推测的。我也赞同先生的这种说法。

问题在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并不是遥远的未来,而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我们这样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处于向“按劳分配”过渡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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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帖子中的粗体字引自这位网友回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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