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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讨论(七)
[ 2008-6-22 15:15:00 | By: 盼铁成钢 ]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展望.


       尽管我们在思考中不难发现,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还面对重重困难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已经具备了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的基本条件。
 
       首先,已经具备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已经在批判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中指明,就是“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造成了日益无法忍受的阶级状况,造成了人 数愈来愈少但是愈来愈富的资本家和人数愈来愈多而总的说来处境愈来愈恶劣的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之间的日益尖锐的对立”,说明了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 方式”是造成那个社会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根源,希望未来社会“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这就是我们变革旧的分配方式、创新分配制度,使劳动在经 济上获得解放,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的理论源泉。
 
       我们熟知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几乎都告诉过我们: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 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条件下,自发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资源、环境等“外部不经济”和“拜物教”所导致的 信誉、道 德、良心的丧失及堕落等社会现象,并且必然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这就提醒我们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靠制度创新来防止这些弊 端,避免两极分化。
 
       有的专家、学者在研究我们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已经注意到了明显“不平等的资本收入分配”现象,发出了“由资 本生产要素带来的收入差别也存在着无限扩大的趋势”和“资本收入分配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2)的警示。这也从另一方面提醒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应该创建阻止这种差别呈“无限扩大的趋势”,避免“严重的不平等”——两极分化的分配的制度。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也出现了共同分享剩余 的“分享经济理论”。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委托代理理论和由劳资共享收益分配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方法是把经理人的报酬与股东事后看到的利润联系起来, 经理人的报酬是利润的函数。在由劳资共享收益分配理论中,工人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指数挂钩,并能自动按照这些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分享经济理论” 虽然不是针对国家、社会的分配制度而言,但应该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积极因素,也为我们创新分配制度提供了借鉴。
 
       马克思的“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思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常识、专家学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警示、可供借鉴的西方“分享理论”,为我们创新收益分配制度,使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劳动,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有让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探索和尝试。
 
      在城镇,在工商经济活动中,我们曾经成功地实行过资本(即资本的所有者)大约分配四分之一的红利或者拿定息,劳动(即员工)除获得必要劳动(工资性收入) 以外还可以参加收益分配——获得劳动分红的“劳资两利”的分配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又有过超额分成、员工、管理者以劳动参(入)股等多种形式劳动参与收益 分配的探索和尝试。 
 
       在农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早在抗战时期,解放区就有过实行劳动和土地按四、六分成的合作组织;建国初期,在解放 军和地方共同组建的生产合作社中,在号召我们的指战员们“以劳动增加社会和国家的财富”的同时,对收益分配已做出了“实行公私兼顾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生 产红利,其中应有百分之四十为生产者所有,其余为该生产单位及国家所有,借以建立公私革命家务,一方面做到军队部分自给,一方面使生产者个人有所收获。此 项个人收获,或自己留用,或寄回 家用,或存储于合作社备用,由个人自己决定。”(3)的规定;改革开放一开始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交足国家的,留够 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使劳动获得了享有更多收益的权利,从而大大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如今,国家不仅较好地解决了“三提五统”、“七站八所”等农 民负担问题,而且取消了农业税。
 
        无论是搞“劳动、土地分成”还是实行“劳资两利”的分配,无论是搞“联产承包”还是劳动参(入)股的实验和实施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策,都是变革生产资料(土地、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探索,都是让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尝试。
 
       从解放劳动的视角来看,取消农业税是既是收益分配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一项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制度创新。我认为,在全国统一实施取消农业税的制度,其意义不 仅仅在于让农业生产劳动(劳动者)获得了更多的收益,更重要的是,这种“削减”生产资料(土地)占有收益的方式,为在其他领域创建生产资料(资本)不再独 占全部收益的初次分配制度开辟了通道,为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使劳动从经济上获得解放”开辟了通道,为实现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 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开辟了通道。
 
       至于“种粮直补”等相关的惠农(民)政策,我认为,既有一般意义上的“再分配”的性质,更有消除不同 领域的劳动的差别、让不同领域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共享”收益的性质。通过这种“共享”,我们既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成为从经济上 获得解放的劳动的曙光,更应该从中看到它在逐步缩小工农、城乡、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在逐步走向“按劳动量分配”——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益方面的重大意 义。 
 
       第三,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雄厚资本(资源)可以作为向劳动“让利”,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基础。
 
       如果说新中国的建立使我们的劳动获得了不再受阶级压迫的解放,那么,变革生产资料(资本)在经济上对劳动进行剥削的旧的“分配方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新的分配制度,就能够实现“使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解放”。
 
       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私有资本仍然有长期存在、发展的必要和空间,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资本在经济上对劳动的剥削。因此,“消灭 剥削”、“使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解放”只能是渐进地、逐步地实现;“共同富裕”既不是同步富裕,也不可能在短、中期内成为现实,而是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 逐步实现的目标。

       我们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因为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私有资本仍然有长期存在、发展的必要和空间,还不可能在 短、中期内彻底消灭资本在经济上对劳动的剥削而无所作为。我们不能因为“消灭剥削”、“使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解放”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无所作为。坚持 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去实践逐步“消灭剥削”和“使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解放”,通过建立和完善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分配制度来逐 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逐步朝着“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 

       经过近60年的积累,我们的公有制资本已经 具备了较为雄厚的实力。目前,我们既有国资委系列的国有资本(其中的400多户重点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超过16万亿),又有银行等“非国资委系列”的国有资 本,还有各种类型的“集体所有”的资本,公有制资本既占据主体地位又具有相当的优势。实力雄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资源),是我们创新分配制度,实行资 本向劳动“让利”,逐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基础。取消农业税说明公有的农业资本(土地)可以将原来所占有的收益返还给农业劳动,雄厚的公有工商资本 的收益也应该都可以向劳动“让利”。 

       私有制的资本不可能主动改变它剥削劳动的本性,决不会自行退出独占收益的历史舞台。借用毛泽东同志的话来说,就是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逐步“消灭剥削”, 实行资本向劳动“让利”,实力雄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资源)应该可以发挥“扫帚”作用。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党的十六大已经为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一直认为是前进道路上和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必须“扎扎实实”“采取 有力措施加以解决”(4)。党的十六大在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基础上,第一次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5)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是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和将“贡献”作为第参与分配、获得收益的依据。

        如果说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十六大把“劳动、资本、技术和 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则无疑是对十五大的配理论上飞跃的继承和进一步深化。确立了“劳动”作为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的原 则的确立,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指明了方向。

       关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的理解是:

       1.这是社会分配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由资本(生产资料)独占全部收益分配史的否定。劳动,将告别不参与收益分配的历史,劳动,将逐步从经济上获得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将作为主体登上收益分配的历史舞台。

       2.这是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解放思想的原则,是符合广大劳动者盼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辛勤的劳动能够致富的心愿的原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相适应的原则,是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分配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3.实施这个原则,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真正成为“富民”劳动,成为逐步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劳动。

       4. 实施这个原则,将使广大劳动从更多、更具体、更直接、更具实惠的切身感受和体会中,体验和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与非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不同,有利于实现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6)的大政方针,有利于落实“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有利于缓解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消除两极分化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5.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现了收益分配在理论上的飞跃,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构建了基础,十六大在这个基础上为“劳动”的解放树起了新的里程碑。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这个“飞跃”和“里程碑”有些太不起眼了。

       6. 虽然在这一原则中没有出现“收益”这两个字(多少有些遗憾),但与十五大所说的“收益分配”应该是一脉相承的,原则所说的分配的对象、客体依然是“收 益”。正如不能把劳动者获得了工资性收入解释为劳动者享受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一样,决不应该因为十六大确立的分配原则中没有“收益”这两个二字,就将这一 重大原则有意无意地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曲解为非收益分配或者劳动不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7.个人认为,从劳动的解放、从使劳动 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角度,重新加深对十五大提出的“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十六大关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 参与分配” 的原则的理解和认识,很容易发现其理论上的飞跃和新的里程碑的意义。这些年来之所以“太不起眼”,实际上是被“淡化”处理的结果,如果十七大 不再旗帜鲜明坚持,那么,“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重大理论成果,将或者被“束之高阁”、被更进一步淡化,或者被曲解了的“非收益分配论”或“劳动不参与收 益分配论”所取代。

       总之,我们已经具备了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的基本条件。十六大已经为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指明了方向,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十六大确立的原则创建新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避免发展过程中两极分化的老路,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消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必须靠自己的制度创新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

       相信有一天,关于创新分配制度、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将成为执政党和人民代表新的议题。

       展望前景,我们应该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充满信心!

       我们可以再一次毫不犹豫地说: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必将成为“富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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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见拙文《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富民”劳动的困难》;
(2).见陈东琪.李茂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第81--83页;
(3).摘自《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183、184--185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版;
(4).(5).(6).见十五大、十六大报告;
(7).见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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